结算业务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公司业务 > 结算业务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支票

业务介绍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业务特点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2008年5月8日后有参加与小额支付系统的行社均可受理)。

    银行本票操作流程

    (1)客户提交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式三联)。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出票银行审核客户身份以及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清晰。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首先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3)申请人将本票交收款人(持票人)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本票,系统内的代理付款信用社(行)可使用银行本票结清功能对银行本票进行解付。他行的银行本票,可以用小额支付系统实时借记业务中的通用截留业务进行解付。

    (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7)银行本票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社(行)开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8)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以上业务介绍供参考,详细办理流程以营业网点要求为准!



业务介绍


 银行汇票是出票信用社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信用社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产品特点

    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使用广泛。

    产品服务对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特别适用于异地采购的结算。

    产品使用提示

    (1)申请人向出票社(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必须为个人。

    (3)银行汇票背书后可以转让。现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持票人向信用社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信用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信用社签章相同。未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信用社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除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外,还应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6)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信用社请求付款或退款。

    以上业务介绍供参考,详细办理流程以营业网点要求为准!



业务介绍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信用社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产品特点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产品服务对象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产品使用提示

    (1)申请人需在信用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并存入一定的资金,购买转账或现金支票。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4)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以上业务介绍供参考,详细办理流程以营业网点要求为准!